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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史善涛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善涛,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68号原告史善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岑彩宁,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委托代理人吴斌,男。原告史善涛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要求确认其强制传唤原告等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6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抗辩称,在轨道交通上进行行政执法,实施强制传唤等行政行为,适格被告应当是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本案被告不适格。据此,原告表示接受并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善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善涛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