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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铁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联分公司诉回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联分公司,回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铁民初字第20号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联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一纬路3-4号。代表人:宁志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回丽。委托代理人:王泰俊,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联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回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即8475元,由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联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 万 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