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成可悦与杨定理、刘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定理,成可悦,刘泉,刘跃文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定理,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可悦,学生。法定代理人:曾小维。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上田村*组,系成可悦之母。委托代理人:曾欢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跃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芙蓉,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杰,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定理因与被申请人成可悦、刘某、刘跃文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定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审 判 员 易伟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