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834号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7号。法定代表人蔡鲁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18层。法定代表人徐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双祥,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黎明,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一十三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二千五百元。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