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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定边某某某公司诉邹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某,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谷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邹某某,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佩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