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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瑞珍与顾留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陆瑞珍。委托代理人王忠华。被告顾留芳。委托代理人顾春峰。第三人上海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瑞珍与被告顾留芳、第三人上海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自行和解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顾留芳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洪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