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侯佐星、侯佐民与被申请人孔玉琴、欧阳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佐星,侯佐民,孔玉琴,欧阳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佐星,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沈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侯佐民,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雪,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玉琴,女,193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丽,女,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再审申请人侯佐星、侯佐民与被申请人孔玉琴、欧阳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佐星、侯佐民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原审无视再审申请人权利,房屋转让手续违法,转让行为无效,被申请人对房屋没有完全所有权,不能转让房屋。请求对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买卖,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被申请人欧阳丽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继承权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侯佐星、侯佐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佐星、侯佐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宁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