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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季、李寿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季,李寿银,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419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多玉,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告:李季,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寿银,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勇,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季、李寿银、李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胜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