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季、李寿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季,李寿银,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419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多玉,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告:李季,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寿银,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勇,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季、李寿银、李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胜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