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任大和与胡绍付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和,胡绍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任大和,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胡绍付,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绍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绍付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胡绍付同意将账户881***510存款50000元及利息扣划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绍付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马支行881***510账户存款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