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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宝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宝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生,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公告费305元,共计4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凌鸿波人民陪审员  王梅红人民陪审员  凌木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