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炯才与广西鼎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炯才,广西鼎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罗炯才.委托代理人马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鼎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炯才与被告广西鼎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炯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炯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炯才负担。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尔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