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docx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凌某某,男,汉族。被告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运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丘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