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巧洪与江苏高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洪,江苏高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886号原告李巧洪。委托代理人王玉龙、杨永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高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西关综合楼B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高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霞,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洪与被告江苏高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巧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巧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耿 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