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潘月强与藏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强,臧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潘月强,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育林村二委。被告臧莉,女,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育林村二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月强诉被告臧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缴纳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