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忠宁,雷小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忠宁,雷小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站前大道武陵北路义洲四街,组织机构代码:75620365-X。法定代表人:杨秀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贵华,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宁,男,1978年12月10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雷小平,女,1981年4月22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宁、雷小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经缴清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