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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忠宁,雷小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忠宁,雷小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站前大道武陵北路义洲四街,组织机构代码:75620365-X。法定代表人:杨秀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贵华,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宁,男,1978年12月10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雷小平,女,1981年4月22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宁、雷小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经缴清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秀山汇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