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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翠新与张梅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翠新,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5号申请人:胡翠新,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张梅,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申请人胡翠新、张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翠新、张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胡翠新赔偿张梅:医药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4700元,已于2015年6月1日履行完毕;二、胡翠新、张梅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