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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55号原告:任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况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