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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于涛与于婷婷、于广温、潘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于婷婷,于广温,潘加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于涛,男。被告于婷婷,女。被告于广温,男。被告潘加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诉被告于婷婷、于广温、潘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地址,致使无法直接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志 升审 判 员 王��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