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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行审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瓯行审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林茜。被执行人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4)3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停止生产一案,本院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4)3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停止生产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以本案需要移送公安重新定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温瓯环罚字(2014)3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良   聪审 判 员 李瑞加审判员王宪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