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广德、杨志祥、曾广顺、王继成与宋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德,杨志祥,曾广顺,王继成,宋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1号原告曾广德,男,44岁,汉族。原告杨志祥,男,43岁,汉族。原告曾广顺,男,42岁,汉族。原告王继成,男,57岁,汉族。被告宋涌,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德、杨志祥、曾广顺、王继成诉被告宋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广德、杨志祥、曾广顺、王继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广德、杨志祥、曾广顺、王继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德、杨志祥、曾广顺、王继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雪 刚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杨 荣 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然夫木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