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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李官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65号申请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法定代表人阳国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锋(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官卫,男,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委托代理人李习林(特别授权),男,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李官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云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李官卫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官卫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李官卫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