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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7月18日生。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81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35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共计79180元,案件受理费薛某某承担440元王某某承担435元,执行费108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未果,经本院“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毅执行员 牛怀文执行员 曹树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