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2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黄约胜与盐城市天籁村酒店有限公司、张中交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约胜,盐城市天籁村酒店有限公司,张中交,周红秀,张寅,韦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811-2号申请执行人黄约胜。被执行人盐城市天籁村酒店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沙井头18号1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张中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中交,居民。被执行人周红秀,居民。被执行人张寅,居民。被执行人韦奕,居民。申请执行人黄约胜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天籁村酒店有限公司、张中交、周红秀、张寅、韦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天籁村酒店有限公司、张中交、周红秀、张寅、韦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