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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明国与何源、孔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国,何源,孔慧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刘明国。被告:何源。被告:孔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国与被告何源、孔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明国负担。审 判 长  黄君丽审 判 员  晁一兵人民陪审员  李学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