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沙新建与耿德利、刘献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新建,耿德利,刘献华,郭荣江,潘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719号原告沙新建,居民。被告耿德利,农民。被告刘献华,农民。被告郭荣江,农民。被告潘振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新建诉被告耿德利、刘献华、郭荣江、潘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