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初字第0016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吴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