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韦连平、李传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韦连平,李传健,杨钧,韦婉,吴招娣,陈伟民,孙建国,杨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连平。被执行人:李传健。被执行人:杨钧。被执行人:韦婉。被执行人:吴招娣。被执行人:陈伟民。被执行人:孙建国。被执行人:杨晓琴。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蜀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韦连平支付借款1790000元、逾期利息150084.60元、逾期罚息53443.9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36994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律师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6元、执行费22935元;2、李传健、杨钧、韦婉、吴招娣、陈伟民、孙建国、杨晓琴以其提供抵押担保财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优先清偿。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韦连平存款2224463.5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韦连平尚未支取的收入2224463.5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韦连平、李传健、杨钧、韦婉、吴招娣、陈伟民、孙建国、杨晓琴所有的价值2224463.5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