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思远与李听、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思远,李听,王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吕思远,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听,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雒军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建军,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上诉人吕思远因与被上诉人李听、原审第三人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思远,李听的委托代理人雒军伟,王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思远于2015年6月1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吕思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无违法之处,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思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吕思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崔志刚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