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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铁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史铁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14号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史铁立,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铁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告史铁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原告饲料,起诉前欠原告饲料款259985元,诉讼中,被告偿还200000元,尚欠59985元,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173641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给付,但违约金过高,要求延期给付。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饲料销售及回收合同,及被告购饲料票据,拟证明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及被告单次购饲料的时间和金额。诉讼中,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饲料销售及回收合同,约定:被告购原告饲料,饲养生猪由原告回收,如果被告拖欠饲料款超过7个月,被告从6个月后向原告支付每月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合,被告在2012年7-11月期间,13次购原告饲料,累计欠款元,于2014年12月还款50000元,于2015年1月还款20000元,于2015年5月还款200000元,尚欠饲料款59985元,按照合同约定,截止到2015年6月1日,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7433.26元(截止到2015年6月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5998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7433.26元,原告要求其支付173641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铁立欠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59985元,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3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903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