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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帝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59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帝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文。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帝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5年6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邵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帝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使用的电信设备号码为XXXXXXXX。被告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3月止拖欠原告电信服务费1,839.3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3月止的电信服务费1,839.30元;2、支付原告违约金2,959.8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固定电话业务变更登记表、上海电信客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上海电信公司上门情况单、律师催款通知、催缴情况记录表等证据材料。被告上海帝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电信服务费的数额为1,839.3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帝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电信服务费1,83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帝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月琴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人民陪审员  李维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