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9月5日,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瑞英审 判 员 王宇菲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