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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9月5日,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瑞英审 判 员  王宇菲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