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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刘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红霞,温江鸿,温奋军,刘占发,温江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71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妥,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红霞,女,汉族,1985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温江鸿,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温奋军,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占发,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温江飞,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霞、温江鸿、温奋军、刘占发、温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详细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