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泽辉与李广、张加奇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辉,李广,张加奇,田云芳,董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刘泽辉。被告李广。被告张加奇。被告田云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英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李群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瑞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