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继华、张可欣与张会遗嘱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华,张可欣,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华,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可欣,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会,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会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会至今未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陈继华、张可欣办理房屋更名分户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会的佳权证东字第2009026184号房屋(建筑面积290平方米)所有权的二十九分之十二份额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陈继华、张可欣共有。申请执行人陈继华、张可欣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佳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