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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阿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滕伟平与刘玉冰、昌乐县营丘镇崔家庄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伟平,刘玉冰,昌乐县营丘镇崔家庄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阿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滕伟平。法定代理人滕荣军。委托代理人滕春兴,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冰。法定代理人刘文龙。委托代理人徐振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县营丘镇崔家庄小学法定代表人马汝文,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君爱,该校副校长。原告滕伟平与被告刘玉冰、昌乐县营丘镇崔家庄小学(以下简称崔家庄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滕荣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春兴,被告刘玉冰的法定代理人刘文龙的委托代理人徐振才、被告崔家庄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君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伟平诉称,原告滕伟平与被告刘玉冰系被告崔家庄小学的学生。2013年9月27日下午课间,被告刘玉冰将原告撞倒,致使原告牙齿受损。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玉冰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崔家庄小学辩称,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责任,事故的发生,主要责任方不是学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下午课间时,原告滕伟平和王怀杰、滕继孝等在校图书馆前做捉鬼游戏,滕继孝学鬼叫,王怀杰用塑料瓶喷水。因在场的被告刘玉冰怕被水喷到,在往后退的过程中,把原告撞到了石头上,致使原告牙齿冠折。伤后原告曾到昌乐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诉讼过程中,原告又申请对牙齿的修补费用进行了鉴定。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治疗费3063元,牙齿修复费用12000元,鉴定费1200元,以上共计1626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班主任刘丽华的书面证明、门诊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对学生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原告滕伟平及被告刘玉冰作为无民事行为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需要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当原告等在学生在学校期间的行为出现危险倾向时,老师应当立即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制止危险倾向的进一步发展。被告崔家庄小学的工作人员正因为疏于这一方面的管理,在原告等做捉鬼游戏,尤其王怀杰喷水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被告刘玉冰在躲避时,将原告撞倒致伤。因此,被告崔家庄小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玉冰是原告的受到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被告刘玉冰在庭审中提出的要求追加王怀杰为被告的申请,通过法庭调查,王怀杰喷水的行为,确实与原告受伤有间接的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因原告不申请追加,故两被告仅承担与其责任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昌乐县营丘镇崔家庄小学赔偿原告滕伟平11384(16263×70%)元;二、被告刘玉冰赔偿原告滕伟平3253(16263×20%)元;。三、驳回原告滕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两项内容,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147元,被告昌乐县营丘镇崔家庄小学承担313元,被告刘玉冰承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广华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