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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尚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尚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夏信德。委托代理人:贾施平,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德,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尚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肖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尚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