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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安徽省巢湖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许瑞梅,薛文强,黄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85358017-4。负责人:李永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朝阳居委会向阳南路西侧胜达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15363212-1。法定代表人:薛文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北路南峰商务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15362608-X。法定代表人:周玉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晏文胜。被执行人:许瑞梅。被执行人:薛文强。被执行人:黄茉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许瑞梅、薛文强、黄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而其财产大多位于巢湖市境内,为有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许瑞梅、薛文强、黄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巢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