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与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安元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XX、杨泽鑫、李炎、杨成、朱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安元贸易有限公司,XX,杨泽鑫,李炎,杨成,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95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炯。被执行人曾刚,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刚。被执行人成都安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贤志。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珍。被执行人XX,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杨泽鑫,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李炎,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杨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朱燕,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安元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XX、杨泽鑫、李炎、杨成、朱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3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个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X栋的房屋(权0*****0、监证号:0*****0)系被执行人李炎所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XX路X号X区X号的房屋(权0*****4、监证0*****4)系被执行人杨成所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XX北X栋X层X号(权0*****0、监证0*****8、0*****9)、XX号(权0*****1、监证0*****2、0*****3)、XX号(权0*****7、监证0*****7、0*****8)、XX号(权0*****4、监证0*****5、0*****6)、X层XX-XX号(权0*****7、监证0*****6、0*****7)、XX-XX号(权0*****8、监证0*****0、0*****1)、X层XXX-XXX号(权0*****2、监证0*****4、0*****5)系被执行人XX、杨泽鑫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炎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大道X号XX栋的房屋(权0*****0、监证号:0*****0);二、查封被执行人杨成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区X号的房屋(权0*****4、监证0*****4);三、查封被执行人XX、杨泽鑫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北X栋X层XX号(权0*****0、监证0*****8、0*****9)、XX号(权0*****1、监证0*****2、0*****3)、XX号(权0*****7、监证0*****7、0*****8)、XX号(权0*****4、监证0*****5、0*****6)、X层XX-XX号(权0*****7、监证0*****6、0*****7)、XX-XX号(权0*****8、监证0*****0、0*****1)、X层XXX-XXX号(权0*****2、监证0*****4、0*****5)房屋;四、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