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梦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四子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梦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四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07-2号原告:芜湖梦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芜湖华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艾家兵,总经理。被告:杨四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弋民二初字第002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的相关财产。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杨四子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四子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查封、扣留、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先明人民陪审员 鲍小龙人民陪审员 余红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沫先龙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