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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