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俊美与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美,靳晓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王俊美,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靳晓斌,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王俊美诉被告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