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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俊美与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美,靳晓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王俊美,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靳晓斌,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王俊美诉被告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