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现住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尹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宗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宝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振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15元,减半收取15607.5元,由原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钞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