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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建东与王战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绥德县艽园乡王茂庄村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绥德县艽园乡王茂庄村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王某乙于2014年7月13日前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15‰利率计算利息);剩余本金30000元,由被告王某乙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15‰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某乙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50000元本金的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乙下落,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52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人若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可随时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