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694号谭结红与陈炳超离婚后财产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1元,合计62691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处理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