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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秦秋莲与被申请人刘新现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秋莲,刘新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秋莲,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现,男。再审申请人秦秋莲与被申请人刘新现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秦秋莲再审申请称:刘新现通过银行转给秦秋莲的28500元系偿还欠款,系对原有债务的履行。并且在原审过程中原审发现证人伪造证据后,仍然支持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2013年6月5日、8月24日刘新现分三次通过银行向秦秋莲转款1500元、26000元、1000元,共计28500元,对于该事实秦秋莲予以认可。二审过程中,证人郑某某出庭作证,证实一审中认定的证言和身份证不是本人出具。但同时郑某某也证实刘新现使用其身份证向秦秋莲转账的26000元,该款不归郑某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新现提交了银行存款小票及转账凭证证实自己的主张,并且秦秋莲对收到该28500元也予以认可。秦秋莲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刘新现转款系偿还自己欠款,因此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秦秋莲该主张并无不当。综上,秦秋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秋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