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秦某某,女,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何海平,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