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王成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43-1号原告: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成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31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成果在中国建设银行胶南人民路分理处账户银行存款3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