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马蕾与李健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蕾,李健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07号申请人马蕾,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健仁,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马蕾与被执行人李健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22日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健仁账户中存款27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东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