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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路园镇村民。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同发代理审判员  郑明万人民陪审员  涂厚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