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路园镇村民。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同发代理审判员 郑明万人民陪审员 涂厚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