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崔某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某某。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发生了变化,请求依法再审。崔某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菲 来自: